教育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通知》称,今年国家将完善招生录取结果复查制度,有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录取结果尤其是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高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我赞成教育部对高校的自主招生依法进行监督,但却对教育部去“复查”高校的自主招生结果并不看好。从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分析,教育部有权依法检查学校是否按规定进行招生信息公示,建立确保招生公平、公正的招生工作机制,但却不适宜去复查学校的具体招生行为——确定怎样的招生标准,如何招生,这应该属于学校的自主办学范畴。
教育部于2010年颁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该办法明确要求,高校必须公布招生信息,必须公示自主招生学生信息。今年年初,教育部进一步要求高校招生做到十公开,对于特殊类型考生,要公示笔试、面试成绩。
因此,从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看,教育部应该做的是,依照规定,检查自主招生高校是否按规定公示自主招生信息,并严肃追究不按规定公示自主招生信息的学校。值得注意的是,自主招生高校公示的信息,最多只有7项,包括考号、姓名、性别、省份、高校、文理科、语种等,根据这些信息,公众根本无法进行监督。教育部应该根据十公开的细则,检查学校的相关工作。
从目前的复查制度看,教育部门似乎并不准备检查高校是否依照规定进行信息公开,而是要去复查具体学生的录取,是否符合标准,这貌似严肃,实则是教育部门越权。
高校的自主招生,能否确保公平、公正,最根本的机制是建立独立的招生委员会,由招生委员会确定招生标准,并监督职能部门严格执行,行政不得干预招生委员会的工作。教育部门的复查,如果不是检查学校的信息公开和是否建立独立的招生委员会,而是具体去看某个学生是否达到录取标准,这实质是越权干涉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并不利于落实学校的自主权,也无法确保招生的公平。说到底,行政部门的“复查”,也是权力对招生的干预,这和学校行政对招生的干预,性质并没有什么不同。
实行高校自主招生,是深化高等学校管办评分离、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改革,因此,要基于管办评分离,来审视教育部门在高校自主招生中的作用。在笔者看来,对于高校自主招生,政府部门要制定自主招生规范,比如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高校必须执行,同时,要求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学校,必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行政权和教育权、学术权分离,在招生过程中,建立防范行政干预招生的“防火墙”,这些工作远比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更重要。
政府部门的职责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只有政府回归本位,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并监督学校建立确保自主权得到有效使用的办学制度,才能调整政府管理学校的模式,提升学校的现代治理能力,回应社会对高校能否用好自主权的关切。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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